合肥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定
2020-10-12T07:10:25+00:00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为了强化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执行(附全文)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地方法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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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百度文库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一千元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一百元罚款; (三)车辆密闭不严造成建筑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执行(附全文)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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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 (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百度知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9) jzdocin豆丁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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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一千元罚款; (二)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一百元罚款; (三)车辆密闭不严造成建筑垃圾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立、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的,由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五)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者合肥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1 经200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四年八月一日 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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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 (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及回填、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百度知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城市管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7)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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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市规划部门 (1)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主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的,资料基本齐全应在二日内签订。 每少一份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书,扣1分,责任书责任不明确的,每起扣05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每起扣05分。 (2)工地 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合肥市2021年城市管理年度重点工作考核 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工程建设等)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 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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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五)设置车辆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环境健康安全网 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4年)环卫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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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工程建设 (包括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及回填、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百度知道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转运、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改、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路以及装饰装修房屋等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7)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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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最新)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最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相关问题,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 合政[2013]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 原建设部 2005 年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将建筑垃圾(Construction Waste)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研究目的 通过对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发展现状分析和研究,借鉴其中有效措施,结 合合肥市 合肥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分析结构工程专业论文docx
2011年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废止
条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